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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亭镇对吸纳本镇劳动力企业奖励实施意见

日期: 2009年07月13日

松九府字(2009)60号                       签发人:张金弟
九亭镇对吸纳本镇劳动力企业奖励实施意见
 
各居委会、直属公司、机关各部门:
促进就业工作是全镇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富民之源、和谐之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政府情为民所系的具体体现。为了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围绕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和要求,深入贯彻市、区有关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本镇劳动力,倡导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快推进镇保未就业的目标,特制定以下试行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副书记为常务副组长、分管经济工作、劳动保障的副镇长为副组长,工会、妇联、团委、社区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障事务为成员的九亭镇促进就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各实业公司、居委会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二、对用人单位的奖励
鼓励落户在本镇的用人单位(不包括福利企业),在招录职工时优先招用本镇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力。
1、当年吸纳失业人员、镇保未就业人员,且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到区职介所办理录用或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年终一次性给予用工单位一定的奖励。其标准是:一次性奖励每人500元;录用“4050”人员的一次性奖励每人600元。
2、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经镇社保中心认定),按照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进行补贴。
三、其它:
1、本镇劳动力是指户籍在本镇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包括居住在本镇的婚入因政策未将户口迁入本镇的人员。
2、用工就业是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满一年,办理好用工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征地镇保人员缴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
3、已就业但未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补办相关用工手续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4、以上考核办法由镇总工会、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审核汇总,并报镇促进就业工作考核小组审批。
 
 
 
九亭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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